2009-7-16 13:13:47 阅读73 评论0 162009/07 July16
一、“不知法”引发的风险
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平时忙于管理企业,因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缺乏法律意识,不重视法律学习,特别是刑事法律的学习,对哪些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可能构成犯罪一无所知,等一旦东窗事发,便以“我不知道这么做是犯罪啊”、“如果我知道这是犯罪一定不会这么做的”进行辩解,这种辩解,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因此免除刑事责任,因为在我国奉行“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如果只是单纯地以不知道、不清楚、不了解法律为自己开脱罪责是徒劳的。生活中常说的“不知者不为罪”,不能对抗刑法中的原则。针对“不知法”引发的刑事风险,应当加强法律的学习,尤其是刑法的学习。
2009-4-3 15:04:30 阅读126 评论8 32009/04 Apr3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不必再对实际损失做举证,减少举证难度)
2009-4-3 15:04:55 阅读73 评论3 32009/04 Apr3
2009-4-3 15:08:35 阅读62 评论2 32009/04 Apr3
应对金融危机二零零九年度提供免费
法律体检常规工作内容介绍
春季是体检和调理身体的黄金季节,部分企业知道为企业员工的健康着想,为员工进行身体检查,但是,却不知道为企业也做体检。人会生病,企业当然也会得病。
等了有麻烦再打官司,这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往往小麻烦会带来大麻烦,因此,最好不要等“亡羊”后再去“补牢”。企业平时应该经常“锻炼身体”,保持健康的身体,病当然就少了,企业也才能更专注于业务,专注于发展。
2008-12-28 19:10:36 阅读75 评论3 282008/12 Dec28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2010-9-11 23:26:39 阅读68 评论0 112010/09 Sept11
引用
白兰圣雪 的 引用 [离婚诉讼指南(06)]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或伪造债务(原创)
引用
唐律之韵 的 [离婚诉讼指南(06)]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或伪造债务(原创)
新婚姻法解释: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或伪造债务】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解释】本条是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他方财产的一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
2010-9-11 23:25:54 阅读76 评论0 112010/09 Sept11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解释】本条是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他方财产的一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
2010-9-8 11:07:33 阅读50 评论0 82010/09 Sept8
男怕选错行
我们今天的结果
2010-9-8 10:32:33 阅读71 评论0 82010/09 Sept8
鉴于无法确知案件的真实情况,无从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发表拙见,只从宽泛的规则角度,看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无论是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调查取证、替被告辩护,都必须依法规范,以高水平的执业素养和辩护技能技巧来尽职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尤其要避免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受到法律制裁,在现行制度和法律框架下,谨慎行为,做好执业风险防范。这就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都必须具有较高的执业道德和执业技能技巧。除了保持政治敏感性以外,首先要依法代理,规范收费,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严格依照法律
2010-9-8 10:29:17 阅读82 评论0 82010/09 Sept8
1理论观点:犯罪构成应具备哪些共同要件,我国刑法学界传统的且目前仍居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四要件说。即认为,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四大要件
2刑法依据: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