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家提供一些法律常识是一件很高兴的事情
2009-7-16 13:13:47 阅读(26) 评论(0)
一、“不知法”引发的风险
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平时忙于管理企业,因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缺乏法律意识,不重视法律学习,特别是刑事法律的学习,对哪些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可能构成犯罪一无所知,等一旦东窗事发,便以“我不知道这么做是犯罪啊”、“如果我知道这是犯罪一定不会这么做的”进行辩解,这种辩解,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因此免除刑事责任,因为在我国奉行“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如果只是单纯地以不知道、不清楚、不了解法律为自己开脱罪责是徒劳的。生活中常说的“不知者不为罪”,不能对抗刑法中的原则。针对“不知法”引发的刑事风险,应当加强法律的学习,尤其是刑法的学习。
2009-4-3 15:04:30 阅读(47) 评论(8)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不必再对实际损失做举证,减少举证难度)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2009-4-3 15:04:55 阅读(20) 评论(3)
2009-4-3 15:08:35 阅读(40) 评论(2)
应对金融危机二零零九年度提供免费
法律体检常规工作内容介绍
春季是体检和调理身体的黄金季节,部分企业知道为企业员工的健康着想,为员工进行身体检查,但是,却不知道为企业也做体检。人会生病,企业当然也会得病。
等了有麻烦再打官司,这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往往小麻烦会带来大麻烦,因此,最好不要等“亡羊”后再去“补牢”。企业平时应该经常“锻炼身体”,保持健康的身体,病当然就少了,企业也才能更专注于业务,专注于发展。
2008-12-28 19:10:36 阅读(39) 评论(2)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2009-11-12 10:55:44 阅读(12) 评论(0)
2009-11-12 10:54:32 阅读(2) 评论(0)
2009-11-12 10:53:14 阅读(11) 评论(0)
2009-11-12 10:51:10 阅读(1) 评论(0)
2009-11-12 10:50:13 阅读(2) 评论(0)